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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伍军人入伍年限可以算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2、战士退役时由所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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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5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25%。 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 可享受的医疗机构优惠: 免收普通门(急)诊挂号费; 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 一级医院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二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1000元。医疗报销、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部分实现同步结算。
需在社保中心登记科为该军残人员登记军残人员医疗补助待遇级别,登记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和军残证复印件。
不管什么部队、武警的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军人除外),目前在我国享有老年生活补助只有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依据民政部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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