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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因此,在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
农村房屋登记的原则: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协调配合原则;公示原则。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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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登记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农村房屋登记的原则: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协调配合原则;公示原则。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
农村房屋登记原则:(一)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无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承取得,都以房屋产权登记为主要法律行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二)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的原则。房屋作为一种房地产,依附于土地。房屋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我国土地由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在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中,因房屋产权转让、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其权属转移的,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及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登记主要是由于房屋所有权主体的变更而引起的。
农村房屋登记的原则是: (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的原则; (二)各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配合原则; (三)农村房屋登记机关明确依据、条件、程序和内容的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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