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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遏制违法占用集体用地行为,保护农民利益。 2、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可以有偿流转,盘活农村宅基地市场。 3、可以抵押贷款,解决在农业生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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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遏制违法占用集体用地行为,保护农民利益。 2、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可以有偿流转,盘活农村宅基地市场。 3、可以抵押贷款,解决在农业生产中资金紧张的局面。 4、让农村宅基地享受土地增值收益,其主要体现为拆迁补偿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有效遏制违法占用集体用地行为,保护农民利益。 2、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可以有偿流转,盘活农村宅基地市场。 3、可以抵押贷款,解决在农业生产中资金紧张的局面。 4、让农村宅基地享受土地增值收益,其主要体现为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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