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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流程是: 1、领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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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 第一、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买卖、交易,参见《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农村宅基地是确权只是确使用权,宅基地的适用对象仅限集体成员,虽然国家法律允许土地使用权合法的流转,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内部转让,并且转让者不能再被批准新的宅基地。参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西安农村宅基地确权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与集体签订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民,应当依法收回宅基地。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等大城市)申请永久居留登记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精神,按照自愿原则确认其宅基地的权利登记。3、部分农民成员迁入设区的城市(包括入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民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民全家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4、非农业户籍居民(包括户籍、华侨)原农村合法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未变更,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公告无异议,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书记事栏上注明权利人为非农民集体成员。《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为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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