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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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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 1、吸收型兼并是一企业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企业产权,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新设型兼并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企业资产兼并的行为。 2、新设型企业兼并,原企业债务已随企业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3、控股型兼中,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一企业整体被另一企业吸收,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由吸收方整体接收,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吸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吸收方承担。
在当前企业并购过程中,特别是在各级政府大力推进解决困难并购过程中,由于大量国有企业债务负担非常沉重,相对经济实力较少,并购行为呈现明显的买方市场,并购一般难以找到,许多愿意合并企业无法实现资产的有效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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