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属于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再犯新罪,新罪与旧罪数罪并罚,从重处罚。刑期计算方法为先减后并。...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先减后并是指判决生效之后又犯新罪,比如监狱里打人致人死亡举例:甲犯盗窃判5年,执行3年后犯故意伤害判6年“先减”先把执行过的两年去掉剩余3年,然后3+6=9年,量刑在6年到9年之间至少还在监狱呆上6年 2、“先并后减”判后执行结束前,发现判决之前有漏罪如甲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应该判5年和6年但审理时只发现了前罪,执行4年后发现了后罪,法院要重新量刑 先并,5+6=11年,然后在6—11年之间量刑,比如量刑为6年,则还需执行2(6-4)年. 这两句话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出现漏罪和又犯新罪时,如何量刑实现并罚
比如先前杀人判了10年,执行5年后裁定减刑1年,但是第六年的时候发现了漏罪,杀人之前还有抢劫,抢劫应该判10年,这样就得把杀人的10年和抢劫的10年数罪并罚,比如15年,之后再用15年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等于还有10年要坐牢。先前已经减刑的1年就不算如已经执行的刑期之内,就是15-5,而不是15-6
减刑之后发现原判决宣告前罪犯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情形,即减刑之后发现有漏判之罪的,对发现的漏罪与原判之罪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应当说是无疑问的,问题是对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是与减刑之前的原判刑罚合并处罚还是与原判刑罚经减刑之后所确定的刑罚(即有的称之为减刑之后的原判刑罚)合并处罚。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减刑之前的刑罚合并处罚,较之与减刑之后的刑罚合并处罚,所得的合并处罚结果可能会有的不同;甚至差距悬殊,这两种不同的合并处罚方式及其结果,实质上源于如何看待减刑裁定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减刑的实质性或根本性适用条件,质言之,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适用减刑之后,发现其在原判决之前有漏判之罪的可否依一定程序撤销减刑裁定。 如果认为减刑之后发现有漏判之罪时应撤销减刑裁定使减刑裁定在法律上归于无效的,便会选择前一种并罚方法,如果认为减刑之后虽发现有漏罪但不足以此而撤销减刑裁定的,便会选择后一种并罚方法。对此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探讨不多,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应该首先依法定程序将减刑裁定予以撤销,其次再适用刑法第70条的规定,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决减刑之前的刑罚依先加后减的规则进行并罚,决定应予执行的刑罚,其理由主要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性或决定性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应是统一的,即立功表现应以悔改表现为必要前提,故在减刑之后发现减刑之前有漏判之罪,则足以表明被减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适用减刑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不符合减刑实质性适用条件的减刑裁定应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使减刑的效力归于无效,因而,漏判之罪的刑罚只能与减刑之前的刑罚实行合并处罚,这样也可以避免轻纵罪犯的结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4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302人已浏览
8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