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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第二,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所以,减刑最多减原刑罚的一半。
根据相关规定,关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为你做出以下解释 减刑后的刑期按照减刑后确定的时间服刑,如果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如果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即应将所犯新罪与前罪实行并罚。具体并罚方法是,先对新犯的罪定罪量刑,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的刑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将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尚未执行的刑期(余刑)与新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例如,某人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10年后,又犯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这时就应当将前罪尚未执行的5年与新罪判处的8年相加,在13年以下,8年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1年,那么犯罪分子就应当再执行11年。这样,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就是21年。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并罚,如果前罪与新罪都被判处较长刑期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就可能超过20年,这比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判刑要重。这是因为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较深,没有从判决中得到应有的教育改造,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体现了对这类犯罪的从严打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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