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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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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违约方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一方,由受让方收取其违约金,对于受让方来说应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违约方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一方,由受让方收取其违约金,对于受让方来说应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违约金需要纳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对所谓价外费用,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作了这样的界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说明,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只有销货方随同销售了货物发生销售业务取得的违约金,才具有价外费用性质,从而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该公司发生了销售货物而没有把违约金列入销售额,没有缴纳这笔收人的增值税的行为,不管基于何种原因,客观上已经构成偷税。按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还可以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有以下两点: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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