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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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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违约方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一方,由受让方收取其违约金,对于受让方来说应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企业支付违约金取得对方开具的适当凭据可在税前扣除。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作这样的界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说明,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没有将违约金列入销售后的盈利金额,也没有缴纳这笔盈利金额的所得税,无论是从哪个方面哪个原因而言,已经足够造成偷税的严重性。我们每人都应该清楚明白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违约金有哪些注意事项。之所以有违约金的规定是因为签署合同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合同所提及到的义务因此违反了约定的行为。为了可以保证合同能起到相应的法律效力帮助我们,视乎需要给多少的违约金额必须要双方都在合同中说明的情况下,违约方可根据当时约定的金额判断应缴多少违约金,现在我们要知道关键是违约金需要缴纳税费吗?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条例规定,盈利所得金额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过程中,或者向税劳务方以及购买方收到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包括收取费用中包含的销项税额.那什么是价外费用呢?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这样一条规定,"价外费用是包括向在购买方收到的手续费、以及股票和基金费用、以及相应的奖励费、还包括违约金(这里的违约金是指超过期限后加上的应付利息)、货物的包装费、以及货物储存费、货物的运输和装货卸货费用、企业和个人的代收费用、企业和个人的垫付费用等等的额外费用"。不过这些行为是在双方都已经约定好以及履行合同时的情况下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如果双方合同还没约定好成功签署,那双方是并没有开始执行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无论是对于哪方而言,就算在违约情况下支付出去的违约金是跟流转税毫无关联的,这种情况既无需缴纳增值税或营业所得税,而收到违约金的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支付方也能凭借对方的收据、合同等能作为凭证的在企业的所得税扣掉这笔费用的。综上所述,情况相对来说会比较繁琐杂乱,甚至出现有的需要交税,有的不需要交税的情况。假如当事人或者双方都不清楚违约金到底需不需要交税的话呢,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是否签署了相关的合同或者是否完全按照签署合同履行了提及的义务来定。同时建议可以找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清楚,避免发生双方不必要的争执情况。
违约金计入销售额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否则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中国销售商品或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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