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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息日安排工作按同等时间补休,原则上当月安排。 2.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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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象你所说,国家法律对加班工资的支付有明确的规定,而对加班补休问题,有关文件其实也早有明确规定。国家劳动部1997年曾发过一个《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文号是劳部发(1997)271号),其中第四点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以上内容清楚地说明,加班工资按二倍、三倍支付,但补休只能加班一天,补休一天,也就是文件中说的“补休时间等同于加班时间”。
从你的陈述来看,你们单位可能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上述两种工时制是区别于标准工时制的,是不能按照8个小时的标准来计算加班和调休的。你可以首先向你们当地的劳动部门询问单位是否是申请了其他工时制。如果说不是的话,那么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部门进行纠正。也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双休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计薪时间×200%×加班天数。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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