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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很难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为由各地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并没有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备案和统一公告,商标局和各地工商局压根...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不同于一般的注册商标,它是一种范围更广、更全面的跨类保护,其原因在于驰名商标较一般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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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当然,对驰名商标的特别待遇并不等同于全类全方面地保护,而是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例如,格力这个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非常高,其涉及的产品也非常多,因此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涉及全部类型。但是另一些驰名商标只是在某一产品上非常著名,那么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 另外,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的部门不同,其所受到的保护也不同。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备案和统一公告的驰名商标,在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而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则难以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商标局并不会主动对其进行保护,只能由拥有这个驰名商标的企业被动地通过打官司来维权。
跨类保护是指国家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类别保护,也称之为绝对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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