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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
跨类保护是指国家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类别保护,也称之为绝对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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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是在所有类别都受到保护。 一、对驰名商标的扩类别保护的理解 驰名商标能够跨类别保护,但是,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针对不同驰名商标驰名程度差异的情况,驰名的注册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依法获得跨类保护的范围不是整齐划一和固定不变的。 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体现 驰名商标的扩大范围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申请阶段,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二是商标使用阶段,如果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禁止这种使用行为。中国商标法不但保护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且也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当然,对驰名商标的特别待遇并不等同于全类全方面地保护,而是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例如,格力这个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非常高,其涉及的产品也非常多,因此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涉及全部类型。但是另一些驰名商标只是在某一产品上非常著名,那么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 另外,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的部门不同,其所受到的保护也不同。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备案和统一公告的驰名商标,在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而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则难以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商标局并不会主动对其进行保护,只能由拥有这个驰名商标的企业被动地通过打官司来维权。
跨类保护是指国家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类别保护,也称之为绝对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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