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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
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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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等,也可以认定为以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等,也可以认定为以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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