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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行政强制措施交由其他行政机关执行?

2024-12-17
依据相关法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依法设立且对公权力具有完全掌控力的行政机构在自身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些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不可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制定的条例,只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利以履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与行政处罚权相关联的行政强制措施。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正和合法性,这些行政机关应由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实施。而其他人员则无资格进行此类操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冻结存款以及汇款方面,应有特定法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进行,而非将其转委托给其他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去办理。同时,也没有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能够单方面进行此类冻结操作。在冻结存款和汇款时,其具体的数额应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保持一致。如果引发的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依法冻结处理,那么就不能进行重复冻结处理。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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