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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什么实施

2024-08-23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条规定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主体实施即由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并强调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由于行政强制措施一旦被滥用,极易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其实施主体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基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主要指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有关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措施权时,该主体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和授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遵守下列要求:(一)在法定权限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法律、法规未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该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实施,如协警、协管员等人员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果行政机关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该执法行为属违法行为。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侵害,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该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三)行政机关应自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的,均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来说是十分必要的。结合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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