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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患有严重疾病,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或者病危,或者患有需要隔离的传染病。对于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罪犯,也可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法院在判决时发现罪犯具有上述疾病、怀孕等情况,即可以决定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一是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村镇工程质量监督。从我县近年来工程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来看,今后要特别注意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减少或根除工程质量通病。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督,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指导,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直至根除;要进一步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空鼓、起砂、脱皮、室内标高、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寻求工程质量通病特别是住宅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二是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指导。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特别是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之一。从我县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建设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不够规范,特别是工程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监理单位工作不到位,检查不严格问题突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应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在监督建设单位质量行为方面,要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程序实施的监督,特别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程序、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从目前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来看,个别建设单位在实施工程施工程序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尚未达到100%的要求;施工许可证滞后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监督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方面,要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是否到位、材料和程序的严格监督。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监理单位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时,仍存在人员素质低下、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控制不严等诸多问题。今后,我们的质量监督部门必须以监理单位的监督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三是切实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的监督。强制性规定是国家技术法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强制性规定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目前,我县严格执行强制*条文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近年来连续五次工程质量检查发现,近30%的问题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切实加强对强制*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今后,在强制*条文监督中,要注意加强施工,掌握和指导监理单位执行强制*条文,促进施工,监理单位正确执行强制*条文;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违反强制*条文的,能够整改的,要坚决整改到位,处罚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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