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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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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要满足的条件: 1、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义务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3、到工读学校就读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转学籍就读需要的条件、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招生范围)的;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就读且提供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回户籍所在地就读,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第十八条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及学生基础信息修改,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更新。第二十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学校的设置应当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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