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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事故备案表。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应于24小时内报送;发生轻伤事故,应于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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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申请建设项目标准、名称、施工地点等情况,并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报缴纳该项目的工伤保险费。1、报送材料:(1)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经过备案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申报单位自备盘拷贝参保报送资料(含《办事指南》、《哈尔滨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备案名册》)。2、申报地点:市政府服务中心劳动局服务窗口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后,到建设委员会建管处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报送材料:(1)《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登记证》(2)缴费单据。报送参保建设项目工地职工备案名册参保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施工后,工人陆续进场时,应当填报《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备案名册》,并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施工工地的职工名册;增、减员时也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增、减变化职工名册。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及工伤认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将工伤职工送往就近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或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同时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向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1、申请工伤认定的受理及时限(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1)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初次治疗、病本、住院病历);(4)位工伤事故报告(包括:受伤时间、地点、受伤部位及治疗情况)。受伤害职工或家属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1)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的证明、出勤卡、工作证等);(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本、病历;(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局证明)(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6)受到事故伤害经过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3、工伤认定途径、电话及地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负责市区内中直、省属、市属各类企业(包括中直、省属、市属改制后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负责对辖区内区属、私营、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建筑工伤保险赔付比例: 1、建筑单位工伤保险基准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 2、建筑单位是工伤保险八大行业中的第六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可以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保经办单位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金额,经社保经办单位核定后,按规定期限缴纳工伤保险金。使用者不按规定申报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暂时根据该公司上个月支付额的110%确定应支付额的上个月支付额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暂时根据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员工人数等相关情况确定应支付额。使用者再次办理申报手续,按核定金额支付工伤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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