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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
劳动争议调解的期限是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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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裁决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自受理增加之日起重新计算;3、仲裁申请与反申请合并的,仲裁期限自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自受理移送之日起计算;5、暂停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因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等客观情况,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为一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起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限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期限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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