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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介绍的情况,这是一起工伤赔偿案件。赔偿主体应该是杨某的用工单位,即承包该工程的劳务的劳务公司。一般情况,工伤赔偿有医疗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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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一、工伤负责的主体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其职工全额缴纳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赔偿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赔偿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既然已经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部分,剩余部分当然是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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