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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以及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的,依法承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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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学校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每个班级的学生数不得超过省行政部门规定的人数。学校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学校的设置应当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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