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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的,依法承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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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地位,保障教师待遇。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教师聘用制度,强化教师岗位管理。实行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随意停课,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作息时间的规定,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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