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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的滥用,以及同案同判原则的贯彻落实,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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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若是由于买卖行为产生的,就可以适用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可以处理票据纠纷。《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购纠纷中所涉及到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也称之为购销合同,此类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司法解释,在确定网购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时,首先应当查明双方是否有约定交货地点。但是根据法律的一大特点,即法律用语规范性,网购中没有采用“交货地点”这个词的话,则所填写的“邮寄地址”、“收货地址”等都不能作为双方就交货地点达成一致,淘宝网为了规避交货地点这个问题,将买方填写地址的地方全都标注的是“收货地址”,而非“交货地点”。 在无法查明双方有约定交货地点时,则需根据交货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即“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纠纷和票据纠纷两者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比如: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签发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甲乙的借款合同行为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而甲作为出票人与乙持票人之间的这层关系就是属于票据关系,两个关系是独立的。虽然两个关系是独立的,但是两个关系之间还是有一定的联系: 第一,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即:基础关系。 第二,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债务人不得以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除非持票人是违约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 第三,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因此,作为基础关系的借款合同与作为票据关系的票据合同是可以同时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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