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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的滥用,以及同案同判原则的贯彻落实,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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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和票据纠纷两者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比如: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签发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甲乙的借款合同行为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而甲作为出票人与乙持票人之间的这层关系就是属于票据关系,两个关系是独立的。虽然两个关系是独立的,但是两个关系之间还是有一定的联系: 第一,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即:基础关系。 第二,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债务人不得以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除非持票人是违约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 第三,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因此,作为基础关系的借款合同与作为票据关系的票据合同是可以同时起诉的。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双方愿意协商或者调解的,可以自行解决;有仲裁协议的,先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诉讼。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借款合同纠纷和票据纠纷是票据的基本关系和票据关系。例如: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签发100万银行承兑汇票。甲乙双方的借款合同行为是票据的基本关系,而甲乙双方作为出票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票据关系,两者是独立的。尽管两种关系是独立的,但两种关系之间仍有一定的联系:第一,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本关系为基础。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即基本关系。二是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就与基本关系分离,基本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没有影响。只要票据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票据关系是有效的。除非持票人是违约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否则债务人不得以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第三,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有效性。因此,作为基本关系的借款合同和作为票据关系的票据合同可以同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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