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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条款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
1、竞业禁止条款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如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等。其中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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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法律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第一条禁入、次级、瑕疵和正常类客户的准入政策:(一)对禁入类客户,除非客户能证明上述结果非本人过错造成,提供书面说明,并经过分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信贷业务主管在贷款审批表中签字同意,否则我行各级机构不得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二)对次级类客户,我行各级机构原则上不得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对于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较好、属于非恶意拖欠、最近3个月的还款情况正常,贷款行认为可以接受的次级类客户,客户须提供书面说明,信贷员在调查结论及建议中说明拟上报贷款的理由,贷款终审行信贷业务主管(若贷款在二级支行审批的,则至少由一级支行信贷业务主管)在审批意见表中签字同意后,可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三)对瑕疵类客户,我行各级机构可以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但应由客户提供书面说明或信贷员在调查结论及建议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四)对正常类客户,我行各级机构可以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借款人配偶为禁入类或次级类的,应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向下调整一级。禁入类和次级类客户不得作为保证人。第二条根据各项贷款业务不同的担保方式、额度和风险程度,总行和一级分行可对各类客户的准入政策进行调整,并在各项贷款业务相关业务制度中予以补充规定。对以现金等价物作质押或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可适当放宽客户准入政策。对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应执行较为严格的客户准入政策。邮政储蓄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可不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客户信用报告。以上是银行对信用等级类型发生业务的原则,若需要了解个人信用等级请参考百度搜索“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划分标准”(需准备个人征信报告进行比对了解所属等级)个人征信报告调取,本人携带身份证至当地人民银行柜台,亦可签订委托授权书让他人代理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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