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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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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以及债务由总公司来承担。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根据母公司需要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必须是外商,法人代表没有要求可以是国内公民。如果设立的是办事处或者分公司的话,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外国公司是从属关系,具体变更事宜需要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可能牵涉工商局、海关、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及外汇管理部门,专业性较强。因此,如果需要设立分公司,最好委托专业人员协助。
1、看情况。 2、新设分立。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3、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 4、派生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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