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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食品办应当组织市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和抽检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本...
食品批发市场、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和仓储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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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本市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进入本市销售的活禽、牲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
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开展风险评估:(一)有关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但有证据表明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经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食品生产加工环境、条件、工艺流程、操作规范、管理规程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五)处理或者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六)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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