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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1999〕14号(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一)司法赔偿的概念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解释:首先,司法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而不是普通的民事赔偿。尽管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赔偿,但不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此承担责任,而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同于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普通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责任,在很多方面与民事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次,司法赔偿是国家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刑事侦查权、检察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权以及监狱管理职权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监狱等机关。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司法权,有别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只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司法权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国家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再次,司法赔偿是国家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对于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实施非职务行为或者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当他以公权力主体的身份实施某种行为给无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国家必须给予赔偿。当他们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实施某种行为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时,不引发司法赔偿责任,国家不承担此种赔偿责任。最后,司法赔偿是国家对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对于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导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害,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只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并因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才会产生司法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赔偿这一概念是法学术语,而非国家赔偿法上的法律术语。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第2章、第3章及第5章第31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没有明确使用"司法赔偿"这一术语,"司法赔偿"是学者对刑事赔偿、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的理论概括。 (二)司法赔偿的特征司法赔偿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本质上是对因司法权违法行使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而司法权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行使的,因此侵权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1)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行使检察权(仅限于刑事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3)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及其工作人员;(4)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此为司法赔偿的形式特征。第二,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治安行政管理与刑事侦查两种职能,分别体现为行政权行使主体与司法权行使主体,其在履行治安管理过程中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时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产生司法赔偿责任。第三,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范围很窄。在刑事赔偿中,只对无罪被羁押者以及错误判处死刑并已执行的人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被超期羁押的不予赔偿。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国家只对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对因错误判决造成的损害以及其他诉讼行为造成的损害则不予赔偿。第四,司法赔偿以独特的非讼程序进行。该程序分为侵权机关及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我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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