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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发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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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因此,对于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无法休假的员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员工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如果企业安排工人工作,不能安排补休,200年不低于工人自己的日薪或小时工资%支付工资。如果不是春节假期,公司正常工作时不需要支付上述双倍工资。
企业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稳定的岗位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以上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方式支付生活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疗期满、医疗期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规定的工资或者在一个规定的生产期限内,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规定的工资和其他方式减少的工资进行调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支付生活费。三、当事人因疫情不能在法定仲裁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纠纷仲裁的,仲裁期限予以暂停。仲裁期限自暂停期限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纠纷仲裁机构难以按照法定期限审理案件的,可以相应延长审理期限。四、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上班的员工,应当支付报酬。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因疫情防控工作影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工作报酬,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到期时应当续签。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优先安排员工年假,员工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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