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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合同中粮食、资金补助的给付方式为: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耕土地第...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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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和《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标准及期限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现金补助年限及还草补助按两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地造林一次性补助每亩50元。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的给付方式为: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耕土地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户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3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起,将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002年、2003年未拿到退耕还林粮、款、造林补助费的农户,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县退耕办、林业局进行咨询。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地方政府在退耕还林钱粮兑现政策上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省在实际操作中有所不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7号)》规定: 一、2003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按照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的标准给退耕户直接兑付现金。财政、农发行要抓紧办理拨付、兑付手续,确保6月份兑付到户。 二、从2004年起,退耕还林补助一律改补粮为补钱。按照每亩150公斤原粮,每公斤原粮1.40元的标准,对退耕户给予现金补助,由县市区政府按时足额兑付到退耕户。 三、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工作经费,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是湖南省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一般在全省是同一标谁的,没有地区和面积大小之别。
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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