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补助金条件和范围: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承包耕地,退耕还林检查合格后可实现补助金。二、补助金标准:每亩退耕还林地粮食折扣期内补助金225元,...
林业部门退耕还林补助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原补助期退耕地造林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2004年前每亩每年补助原粮30...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7号)》规定: 一、2003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按照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的标准给退耕户直接兑付现金。财政、农发行要抓紧办理拨付、兑付手续,确保6月份兑付到户。 二、从2004年起,退耕还林补助一律改补粮为补钱。按照每亩150公斤原粮,每公斤原粮1.40元的标准,对退耕户给予现金补助,由县市区政府按时足额兑付到退耕户。 三、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工作经费,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是湖南省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一般在全省是同一标谁的,没有地区和面积大小之别。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批准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补助和生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年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贴。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和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和拨付。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运输,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粮食运输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分担给予粮食补贴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作物种植习惯和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粮食的品种。粮食补贴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给退耕还林者。第四十条退耕还林第一年,当年补助粮食可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贴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证书的退耕还林人员支付当年的补贴粮食。第四十一条支付的补助食品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贴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贴粮食。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贴应当用于种苗采购,剩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贴和封育管理。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性支付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第四十三条退耕还林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补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证书的退耕还林人支付当年的生活补贴。《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每亩退耕还林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改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改委安排种苗草费15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发放给省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发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各地要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贴资金。
承包土地退耕还林后国家补贴应该谁得 依据2003年1月20日实施的《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属于谁 依据2003年1月20日实施的《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9人已浏览
275人已浏览
240人已浏览
3,1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