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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
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是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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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具有其特殊性,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一、立遗嘱人必须神志清楚,有遗嘱行为能力;二、的内容合法;第三、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遗嘱中的财产是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如果遗嘱继承人、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遗嘱有异议,可采取如下办法:第一、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协商解决;第二、协商不成的,可请居委会或民事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三、调解不成的,可通过起诉解决,由法院判定公证遗嘱的真伪。若遗嘱为真,则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若遗嘱为假,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公证遗嘱侵犯了其他人的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公证遗嘱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你仅就公证文书存在错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风险提示: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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