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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为侵权第三人,如果车辆的驾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同乘者,是指在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好意并无偿地...
好意同乘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侵权第三人,如果车辆的驾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同乘者,是指在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好意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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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为侵权第三人,如果车辆的驾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同乘者,是指在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或允许搭乘该车的人。好意同乘不包括强行乘坐或有偿乘坐的情形。 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如果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
而类似的案例,已经有法院作出了判决。 去年,无锡一家法院受理了一起宠物车祸索赔案。张某驾驶一辆客车在进入小区时撞到了潘某的一条拉布拉多犬,致使小狗当场死亡。事后,潘某将张某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小狗购买、饲养、防疫、丧葬等各类费用1.2万多元,同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保险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事发在小区道路上,符合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张某开车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有过错,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潘某未尽到对小狗的监管义务,没有对事故进行预防,应负主要责任。为此张某要承担3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经多方查证,小狗死亡前的价值认定为5500元,加上其他各类费用共为6000多元,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张某按30%责任赔偿1200多元。至于潘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尽管主人与宠物存在特殊感情,但宠物意外死亡不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者; 2、单位; 3、车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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