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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别人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如何认定,赔偿主体是谁

2022-03-08
而类似的案例,已经有法院作出了判决。 去年,无锡一家法院受理了一起宠物车祸索赔案。张某驾驶一辆客车在进入小区时撞到了潘某的一条拉布拉多犬,致使小狗当场死亡。事后,潘某将张某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小狗购买、饲养、防疫、丧葬等各类费用1.2万多元,同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保险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事发在小区道路上,符合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张某开车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有过错,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潘某未尽到对小狗的监管义务,没有对事故进行预防,应负主要责任。为此张某要承担3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经多方查证,小狗死亡前的价值认定为5500元,加上其他各类费用共为6000多元,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张某按30%责任赔偿1200多元。至于潘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尽管主人与宠物存在特殊感情,但宠物意外死亡不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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