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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精神上迫害,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折磨、摧...
1、虐待家庭成员的,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的,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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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虐待家庭成员的,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的,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2、遗弃家庭成员的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要是夫妻离婚是因为一方具有过错情形导致的话,则此时过错情形只要属于法定的过错,那么在离婚的同时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过错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实际计算这个赔偿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就包括过错程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受害人标准以及认错态度等四方面。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上所述,只有在重婚、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时候,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能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之外的其他情况都不能请求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我本人非常非常憎恨类似虐待小动物的人我也曾经救过被车子碾伤的、被人扔下楼的、被人踢伤的小动物。可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很遗憾至少在目前的我国,尚没有建立相应的动物保护立法体系,顶多只有个《野生动物保护法〉。而对于家养的尤其是流浪的小动物,基本没有专门的立法进行保护。就像您所讲的,尽管善良的人们恨那些变态的人,可作为一般公民,我们没有权利去把他们怎么样,除了道义谴责。当然,也可以像网上“虐猫事件”那样穷追到底,但基本可以肯定的是处理的结果不可能像在美国那样,因为虐待杀害小动物而被投入监狱。很遗憾!张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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