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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虐待家庭成员的,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的,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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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虐待家庭成员的,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的,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2、遗弃家庭成员的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要是夫妻离婚是因为一方具有过错情形导致的话,则此时过错情形只要属于法定的过错,那么在离婚的同时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过错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实际计算这个赔偿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就包括过错程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受害人标准以及认错态度等四方面。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上所述,只有在重婚、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时候,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能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之外的其他情况都不能请求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虐待和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包容关系,但虐待的性质和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等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是一项权利,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除应具备以上过错的情形之外,要要求必须是因上述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离婚,如无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要求以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因为上述行为受到了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均是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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