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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虐待家庭成员的,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的,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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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虐待家庭成员的,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的,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2、遗弃家庭成员的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要是夫妻离婚是因为一方具有过错情形导致的话,则此时过错情形只要属于法定的过错,那么在离婚的同时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过错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实际计算这个赔偿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就包括过错程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受害人标准以及认错态度等四方面。
第三、四种情形,值得注意。若配偶之间发生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情形时,毫无疑问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具有离婚请求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上所述,对于离婚过程当中除了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处理上,如果还存在其他严重行为的,是可以要求对方做出离婚赔偿的,而不是每一种情况都符合我国法定的离婚赔偿情形,只有在对方重婚、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对方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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