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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中不存在单纯的非法拘禁。绑架罪本身就带有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拘禁他人是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因而与单纯的非法拘...
不能数罪并罚。绑架过程中必然存在非法拘留行为,其行为本身是为了实现绑架而实施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成功绑架行为,因此只接触绑架罪而不接触非法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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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甚至可以说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刑法第239条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界定标准 1、此罪彼罪 1、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定。(1)抢劫罪是当场向被害人施暴,也可以是绑架行为,并直接向被害人劫取财物,而绑架罪却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绑架罪的主体。 2、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定。(1)前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2)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对被害人公开或半公开的扣押等行为以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后者表现为不仅有对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有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 3、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定。1、前者为财产犯罪的一种,后者为人身权利犯罪的一种。2、前者以将要对被害人实施的侵害相威胁,后者是以绑架人质,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3、前者是威胁被害人,要被害人交出财物,后者是以杀害、伤害人质,逼人质亲友交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本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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