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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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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员工。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不能按照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范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是: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森林代木、归楞及流放作业等。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作为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对象,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给予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并对其劳动范围加以了限定:要求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具体来说,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主要包括: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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