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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应当根据其伤残原因、伤残等级具体确定,一到四级的伤残军人由国家集中供养,对于分散安置的,发给护理费,发放标准为:因...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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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发放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如下:(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一级因战52360因公50700因病49040二级因战47380因公44890因病43210三级因战41570因公39070因病36590四级因战34070因公30760因病28260五级因战26620因公23270因病21610六级因战20800因公19680因病16630七级因战15800因公14140八级因战9970因公9130九级因战8290因公6650十级因战5820因公4980
伤残军人抚恤金最新标准为一级因战或者因公或者因病而残疾的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8150元、85370元、82570元;烈士家属每年279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2404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年22610元。十级因战抚恤金为9800元每年,因公为8380元每年。
最新伤残军人抚恤金: 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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