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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生育凭证,应该是指办理定点医院的就医凭证吧。办理定点医院的条件是买满广州市社保(包含生育险)一年以上,怀孕周数是16周以上的都可以办理定点医院。一般去办理定点医院的,都是在第十三个月就可以了。也就是说,你从2008年6月1日开始买社保,到2009年5月31日就是买满一年了,到2009年6月1日起,如果你的怀孕周期在16周以上,就可以去办理定点医院。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医疗报销费)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4、一次性补贴。
报销的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各地政策不同,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市要求累计缴纳社保1年,市要求生产当月在缴纳社保即可; 2、已办理参保备案,并在当地生育; 3、当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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