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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已有六年,婚后两人没有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经常吵架,后苏某与李某分居生活。目前二人共有存款18万元。苏某名下有房屋一...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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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天津市河东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因为由丈夫婚前购得的房屋在婚后增值,于是在离婚时妻子提出将房屋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由于“这种增值不是男方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属于”,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女方的该项诉请。原告A诉称,他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有争吵。2005年1月,赵某回娘家居住。A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同时要求赵某返还2万元。法庭上,赵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请求法院驳回A返还彩礼的诉请,要求取回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由A赔偿其精神赔偿金2万元。赵某同时称,从双方到A起诉离婚期间还贷款总计5133元,赵某主张获得其中的一半,同时主张获得该房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的一半。法院认为,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照准。关于A主张的返还彩礼问题,A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彩礼的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赵某主张的其个人财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也符合法律规定。但赵某要求A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赵某主张分割双方婚后住房的请求,法院认为,该房系A于婚前购置,应当属于A个人财产,其婚后所偿还贷款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赵某主张获得其还款数额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房的增值部分,这种增值不是A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要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准予A与赵某离婚;A婚前个人财产归A所有,购房贷款由A个人偿还;赵某婚前个人财产归赵某所有;A给付赵某人民币2566元;其他请求均被驳回。来源:今晚报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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