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订婚不是法律上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无论是男女双方谁提出解除婚约,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要求返还彩礼...
解除婚约后有权请求返还彩礼,彩礼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日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成功支持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主审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江某彩礼共计18000元,成功化解了可能严重影响两家关系的矛盾,双方握手言和,有力的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原告江某与被告谢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农历12月19日按农村风俗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江某给付被告谢某礼金2.2万元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后因原告江某与被告谢某性格不和,无法建立恋爱关系,已无走向婚姻的殿堂的可能性,故双方遂分手并解除婚约。在协商解除婚约的过程中,被告已返还原告5000元彩礼,但对其他彩礼及相关支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按乡风民俗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期间原告赠与被告彩礼的行为,是为了将来能和被告结婚,并非纯粹的无条件的赠与,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现由于所附条件(结婚)未成就,故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主审法官将上述法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被告,取得了被告的理解和支持,使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最后在法官的支持调解下,成功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2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