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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已解除 彩礼当返还

2021-01-31
日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成功支持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主审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江某彩礼共计18000元,成功化解了可能严重影响两家关系的矛盾,双方握手言和,有力的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原告江某与被告谢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农历12月19日按农村风俗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江某给付被告谢某礼金2.2万元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后因原告江某与被告谢某性格不和,无法建立恋爱关系,已无走向婚姻的殿堂的可能性,故双方遂分手并解除婚约。在协商解除婚约的过程中,被告已返还原告5000元彩礼,但对其他彩礼及相关支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按乡风民俗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期间原告赠与被告彩礼的行为,是为了将来能和被告结婚,并非纯粹的无条件的赠与,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现由于所附条件(结婚)未成就,故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主审法官将上述法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被告,取得了被告的理解和支持,使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最后在法官的支持调解下,成功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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