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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事故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承担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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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如下: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适合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4、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诊疗规范;(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三)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6、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血液供应机构或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病人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和血液供应机构追偿。7、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如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3)由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和治疗。在前款第一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如果患者要求查阅和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9、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保密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披露其病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0.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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