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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可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范围作了限定。 1、国家划定的可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80年代后半期以来由于靠商业银行贷款和外债建成投产、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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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 2.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3.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 4.是企业领导班子强; 5.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政策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
国家对可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范围作了限定。 1、国家划定的可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80年代后半期以来由于靠商业银行贷款和外债建成投产、缺乏资本金、国家安排用贷款改建。 2、扩建等原因造成过多负债亏损的企业和地位重要、困难很大的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必须是工艺装备和管理水平较高,有市场潜力,债转股后可扭亏为盈。 风险提示:债转股不宜广泛使用,债转股在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的同时有可能产生软化企业贷款约束、诱发赖债逃债、转嫁风险等负效应,因此实施范围不宜过大,债转股所选择的企业,应是资本上严重不足、负债率过高、经营行为端正、债转股后可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二)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三)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风险提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债转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对拥有优质优良资产的企业和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 (一)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 (二)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 (三)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四)其他适合优先考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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