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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 (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 (三)债...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商业银行通过其它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参照适用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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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债转股的条件的企业: (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 (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五)金融业企业; (六)其他不适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 风险提示:债转股操作的注意事项: (一)要注意选择好债转股的对象,不宜在那些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中搞债转股。否则既不利于压缩过剩产能和结构调整,也难以实现债转股后企业经营状况的真正改善。 (二)要坚持按市场化原则、法制化原则操作。债转股方案应经债权人、债务人各自的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债转股后原债务人的法人治理架构应作出相应调整;如股东让渡了经营决策权就应该享有优先股的权益,要保证其能得到固定的股息分红以及享有清偿顺序优先权。
上市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1、注册会计师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或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分配利润的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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