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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瑕疵不一定会导致设立失败。公司设立瑕疵,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1、股东。 股东是公司的控制者,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影响公司的运营。 ①股东人数不符合限制。 公司在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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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如有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册,只要情节不严重,设立此类瑕疵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注册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公司注册机关可以撤销公司注册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设立缺陷对公司有效。这一理论主张,即使公司设立存在缺陷,设立的公司也是完全有效的。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以公司设立存在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设立无效。理论家认为,公司作为商业组织的基础和核心,经历了复杂的程序和过程,最终成立,不再是简单的法律实体,而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如果公司只允许少数人对公司提起无效诉讼,因为发起人在发起和设立公司时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将危及大多数人的利益;公司缺陷无效。根据这一理论,如果公司的设立存在缺陷,公司的设立行为应该是无效的,股东或董事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的诉讼。在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设立无效后,该公司的设立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以追溯到既往不存在和消失的法律后果。持有这一理论的人认为,如果法律不保护一些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个人,显然违反了利益保护原则;同时,如果法律容忍公司成立人的违法行为,不严厉打击他们在成立公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必然导致法律成为鼓励他人违法的工具的严重后果,公司法关于公司成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缺陷设置可以撤销。这一理论主张,如果公司的设立存在缺陷,公司的设立行为不是无效行为,而是可撤销行为。我国台湾公司法采用了这一原则。根据我国《台湾省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司负责人在设立登记时有违法行为的,公司股东未实际缴纳股份的,公司负责人以申请文件表明已经缴纳的,相关公司登记部门可以撤销公司登记,消灭公司。
今天,我们来谈谈公司设立缺陷的法律后果。关于公司设立缺陷有三大争议,一是缺陷设置有效,二是无效,二是可行政撤销。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瑕疵的,应当将该权利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因此我国可以采取行政撤销。我国公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缺陷是指公司虽已成立并依法取得设立证书,但其设立行为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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