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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月5000元。 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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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本次税法修订的一个主要变化是,对原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综合征税。上述4项综合收入的基本减费标准(俗称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税率方面,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级低税率级距缩小25%税率等级,30%、35%、45%三档税率级距不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动报酬所得;(三)报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意外收入。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按照本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
税收征收点调整为5000元,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税法》修订的巨大变化是综合征收原分别征收税金的工资、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原稿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上四项综合收入的基本扣除费用标准(通称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在税率方面,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税收的一部分税率等级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级低税率等级,缩小25%税率等级,30%、35%、45%三级高税率等级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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