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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已经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发放《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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